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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懲處應(yīng)“買賣同罪”

原標題:打拐懲處應(yīng)“買賣同罪”

3月2日,全國公安機關(guān)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召開,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民眾對打拐的呼聲越來越高,也引發(fā)了對拐賣婦女兒童“買賣同罪”的廣泛討論。

長期以來,因拐賣兒童有罪、收買兒童無罪,導(dǎo)致很多買主逍遙法外。舉一個典型的例子,2011年6月,由公安部掛牌督辦、山東聊城警方偵破的兩起重大販嬰團伙案,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無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但兩起案件中的買主非但毫發(fā)未損,被解救出來的29名嬰兒,反而因為無法找到親生父母,仍舊只能繼續(xù)寄養(yǎng)在買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運。

事實上,衡量一次打拐行動是否成功,除了拐賣兒童的罪犯被繩之以法,兒童被解救出來之外,還有更關(guān)鍵的一點,那就是被拐賣的兒童最終能夠安全回到親人身邊,或者生活在一個安全的環(huán)境中。打拐的目的,一是要打擊犯罪行為,二是要保護兒童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權(quán)益。然而,現(xiàn)實情況卻是一些主辦部門在打拐工作中出現(xiàn)了“重打擊、輕保護”的偏差,認為只要將罪犯繩之以法,將被拐兒童找到,就是大功告成了。殊不知,這讓打拐成效大大打了折扣,沒有達到社會期待的效果。

再者,拐賣兒童屬于犯罪,路人皆知。但很多收買兒童的人,認為只要買來兒童不是以倒賣為目的,就不構(gòu)成犯罪,這是對法律的誤讀。事實上,我國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即使收買兒童不以出賣為目的,但只要非法剝奪、限制兒童人身自由的,均屬于犯罪行為。特別是根據(jù)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懲罰。這也讓“買賣同罪”有了法律依據(jù),并明確了買方的量刑標準。然而,即便是這樣,部分法學(xué)界人士以及部分被拐兒童親屬均認為,現(xiàn)行法律對買家懲處過輕,應(yīng)該修改相關(guān)法律對買家定罪,實現(xiàn)“買賣同罪”,這樣才能有效遏制拐賣行為。

只有“買賣同罪”,才能讓打拐更具威懾力和強制力。眾所周知,有需求才有市場,買方本身就是婦女、兒童買賣案件中的始作俑者,如果沒受到法律制裁,反而還能得到孩子,這一定程度上會助長拐賣人口之風。打拐要想走出誤區(qū),當務(wù)之急是要制定對收買人口犯罪行為的懲處細則,并提高違法成本,堵住販賣人口的源頭。同時,要建立起“打擊與保護并重,保護優(yōu)先”的打拐機制及評價體系,將拐賣、收買婦女、兒童者繩之以法,讓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與親人團聚,這才能讓打拐達到最大目的、實現(xiàn)最大價值。(張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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