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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制度助力瀕危企業(yè)“浴火重生”

原標題:破產重整制度助力瀕危企業(yè)“浴火重生”

一家因為巨額擔保、經營不善而陷入債務泥淖無法自救的企業(yè),在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的幫助下通過預重整程序重獲新生。這是該院依法履職的主動作為,也是服務大局的生動實踐。

我國的破產重整制度是現行企業(yè)破產法引入的一項新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fā)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xié)商,并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破產法挽救功能的集中體現之一,重整制度的最大價值在于可以讓債務人重獲新生,同時讓債權人、投資方乃至整個社會都獲得共贏。

顯然,在破產重整過程中,法院一直發(fā)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既是破產重整程序的保障者,也是這一程序的推動者。在監(jiān)督債務人、管理人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選任監(jiān)督管理人履行職責等方面,法院監(jiān)督、裁決等功能得以有效發(fā)揮。在推進重整程序過程中,還需要與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有效的溝通協(xié)調,法院的“穿針引線”至關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積極探索預重整制度,即在真正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前,通過法院的提前介入,與債務人、債權人、投資人進行充分的協(xié)商溝通,完成債權預申報審核、招募投資人、制定重整方案等各項準備工作,有效提高重整效率和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像吳江區(qū)法院,就在全國法院系統(tǒng)較早出臺了有關預重整的實施細則,作了積極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庾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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