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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 為何仍需支付二倍工資?|觀點

【案情】


(資料圖片)

某學校聘請李某作為女生宿舍的清潔工,與她口頭約定執(zhí)行非全日制用工制,李某只需每天早晚將一棟女生宿舍的走廊和樓道打掃干凈即可,學校每半個月發(fā)一次工資,雙方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李某上崗后,其每天的工作時長不到3小時。

后來,學校增加了李某的工作量,要求她每天清理宿舍樓每間寢室的垃圾,并改為一個月發(fā)一次工資。李某覺得自己工作量增加,每天工作時長超過了4個小時,要求學校給她漲工資。學校不同意。于是,李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裁決學校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仲裁委裁決支持了李某的請求。

【說法】

學校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資,在于對李某的用工形式是否為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本案中,學校給李某增加了工作量后,李某每天的工作時間超過4個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也超過了24個小時,且該學校并沒有遵循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jié)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的要求,而是一個月發(fā)一次工資。其用工形式不再屬于非全日制用工,故不再適用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的法律規(guī)定。

因此,雙方屬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形,學校需要支付李某二倍工資。

本案啟示廣大用人單位,如果確需采用非全日制用工,要嚴格遵守法律關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時間、工資支付周期的規(guī)定。

(陳博醫(yī) 來源:南方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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