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房東租期內(nèi)賣房子租戶必須搬走嗎_天天熱消息
【法問】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報-中工網(wǎng)記者 賴書聞
(資料圖)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今年1月初,我承租了張某的房子并簽訂《房租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5年。4月中旬,張某要求我搬離該房屋,理由是他急需用款,于是將房屋出售給了李某。
我在外地工作,父母與護工一同居住在該房屋內(nèi),短期內(nèi)無法搬離。此間,李某多次要求我父母搬離房屋。隨后,張某將房子過戶給了李某。
因此我想咨詢,在這種情況下,我此前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李某要求我父母搬出該房屋是否合理?如果不搬離,之后的租金我又該向誰支付呢?如果他們強行將我的父母趕出,我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曾先生
為您釋疑
曾先生您好!
民法典第725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nèi)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jù)此,即便張某將房屋出售并已完成過戶,您此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您依然有權在該租賃合同約定的范圍內(nèi)繼續(xù)承租該房屋。
此外,您與張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享有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nèi)居住、使用張某房屋的權利,也負有向張某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因此,您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繼續(xù)按期、足額地向張某支付房屋租金,避免因逾期支付房屋租金致使張某解除該租賃合同的情況出現(xiàn)。
如張某或李某強行將您或您的父母趕出,根據(jù)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guī)定,您可以向張某主張繼續(xù)居住在房屋內(nèi),并且要求張某排除李某對您和您父母使用該房屋的干擾及妨礙;如張某、李某在強行將您和父母驅(qū)趕出該房屋的過程中給您或您父母造成了人身、財產(chǎn)損害,您可以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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