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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聚焦!“我與再婚老伴離婚,為何要承擔這么多義務?”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退休干部李代軒咨詢說,他今年65歲。5年前,他喪偶后經(jīng)人介紹,與喪偶多年的秦某相識。他大秦某15歲,秦某早年下崗,收入有限,且為治療其丈夫的病變賣了房產(chǎn)。兩人相識半個月后,秦某就搬進了他150平米的居室。由于相處時間不長,了解不多,雙方登記結婚不久就產(chǎn)生了矛盾,好在都化解了。近兩年,秦某經(jīng)常要他資助她的兒子。此外,秦某還不斷提出讓他無法滿足的一些要求,雙方矛盾不斷加深,一步步走到訴訟離婚的地步。最近,法院判決他倆離婚。因離婚后秦某沒地方住,法院判決讓秦某在他的房里暫住5年,他一次性給付秦某生活補助費6萬元。

他想知道自己為何要承擔這么多義務?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離婚經(jīng)濟幫助。離婚經(jīng)濟幫助是指當存在離婚后一方生活將陷入困難的情況時,由具備負擔能力的另一方對其給予適當?shù)膸椭员Wo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損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據(jù)此,承擔經(jīng)濟幫助責任是有條件的:

一是一方生活困難。一般認為,若一方離婚后所擁有的個人財產(chǎn)、離婚時所分得的財產(chǎn)不足以維持其最近時期的合理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過從事適當?shù)墓ぷ鳙@取收入以維持其最近時期的生活需要等,均屬于生活困難。例如,一方因年老或疾病,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或收入來源有限等。另外,如果一方在離婚后沒有住處的,自然也屬于生活困難。

二是另一方具有負擔能力,即該方在滿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至于給予幫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錢和一般生活用品,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房屋的所有權。就是說,一方離婚后無住處,另一方有提供居住條件的,應通過提供住房給予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應當指出,離婚后的住房幫助系經(jīng)濟幫助行為,并非民法意義上的設立居住權行為。

三是在時間上,一方生活困難必須是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后任何時候所發(fā)生的困難都可以要求經(jīng)濟幫助。

本案中,李代軒雖然是老來再婚,但由于與秦某領了證,形成了合法的夫妻關系,因此在離婚時應當適用上述規(guī)定。秦某收入十分有限,離婚后又無房居住,顯然屬于生活困難。而李代軒經(jīng)濟條件很好,有幫助的能力。因此,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據(jù)勞動午報消息 潘家永 律師)

標簽: 經(jīng)濟幫助 生活需要 給予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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