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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信箱 | 保姆打掃衛(wèi)生時受傷 雇主是否承擔責任?


(相關資料圖)

編輯同志:

薛女士通過朋友介紹來到朱先生家做保姆,工作內容包括衛(wèi)生清潔和買菜做飯等。一天下午,薛女士不聽朱先生的勸阻,執(zhí)意要站在椅子上打掃衛(wèi)生,結果不小心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產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1萬余元。

請問:薛女士是該自行承擔損失還是可以要求朱先生給予賠償呢?

讀者:李曉華

李曉華讀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庇捎趧趧贞P系是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在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時,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規(guī)定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受到事故傷害的規(guī)定是不同的。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工傷損害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承擔無過錯責任,就是說,即使勞動者自己對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和責任,但只要不屬于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造成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而在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有較大的自主權,如果不論勞務人員有沒有過錯,接受勞務一方都得無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會導致其責任過重,有失公允。因此,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時,并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要根據雙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各自的過錯程度,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這樣,可以避免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隨心所欲,從而抑制產生道德和法律風險。

至于如何認定雙方是否存在過錯,應主要從提供勞務一方的謹慎注意義務是否履行,是否遵守操作規(guī)程,以及接受勞務一方提供的勞動保護是否適當、工作場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標準,指示是否得當等方面,進行審查甄別。本案中,薛女士作為成年人,明知站在椅子上打掃衛(wèi)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且朱先生也作了勸阻,所以,薛女士對自己所遭受的損害存在較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朱先生只需適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潘家永 律師

(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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