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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車意外身亡 同桌人是否擔責


【資料圖】

商報濟南消息(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記者 王曉迪)朋友聚餐本為樂事,酒后駕車卻賠上了性命。那這種情況下,同桌共飲者是否擔責呢?近日,濟南市鋼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酒駕發(fā)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家人起訴共飲者賠償的案件。

馮琦、秦剛為齊力出國餞行,三人在飯店聚餐飲酒后,秦剛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離開途中,逆行撞至路面的平臺后摔倒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秦剛死亡責任誰來負?協商無果,由于齊力已出國無法聯系到其本人,秦剛家屬只得將馮琦訴至法院,家屬表示聯系到齊力后會繼續(xù)追究其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馮琦在明知秦剛醉酒駕駛摩托車本就存在危險性,卻沒有履行勸阻秦剛駕駛摩托車的義務,且在事發(fā)當日秦剛離開后,馮琦曾電話聯系秦剛,路人接聽電話并告知秦剛發(fā)生交通事故,馮琦以其對事發(fā)地點不熟悉為由,未在第一時間趕至事故現場,也沒有采取進一步的救護措施,因此對秦剛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法院認為馮琦承擔15%的賠償責任,判決馮琦賠償秦剛家屬24萬余元損失。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承辦法官表示,組織飲酒或者同飲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但飲酒者達到“醉酒”狀態(tài)時,這種組織飲酒或者同飲行為作為“先前行為”對飲酒者自身而言即具有了一定的危險性,行為人負有救助義務。當同桌飲酒者處于醉酒等狀態(tài)時,同桌飲酒者應充分履行對其在合理限度內的規(guī)勸、提醒和照顧等安全保障義務。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定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安全駕駛、平安回家,是對自己、對親人最好的承諾與擔當。(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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