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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天下!被自家公司“炒”了,不能認定勞動關系


【資料圖】

法治日報記者 羅莎莎 通訊員 吳安娜

如今,有的人在婚后會選擇跟隨配偶在“自家”的公司工作,感情好時就是不分彼此的夫妻店,當夫妻感情破裂后,此類模糊且不規(guī)范的管理用工方式極易引發(fā)糾紛。近日,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丹徒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2004年3月,鄭女士與丈夫登記結婚,兩人均在男方父母注冊成立的公司工作,鄭女士負責財務等內(nèi)勤管理,丈夫負責合同簽訂等對外事務。自2018年下半年起,鄭女士與丈夫感情產(chǎn)生隔閡,夫妻關系不睦。之后,男方家長責令鄭女士移交了公司的會計資料,鄭女士再未到公司參與事務處理。鄭女士認為,公司此舉等同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便將丈夫家開設的公司告上法庭,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和賠償各類損失共計37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辯稱,雙方并未建立真正的勞動關系,鄭女士系作為家庭成員而參與家庭經(jīng)營的公司的相關工作,在2018年之前一直掌握著被告公司的資金,對公司資金的支配權由其自己完成,公司從未向其發(fā)放過工資,鄭女士不是以勞動者的身份參與公司經(jīng)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鄭女士雖自2004年以后在被告公司參與相關工作,但就其工作情況和工作內(nèi)容來看,其與配偶共同參與被告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工作內(nèi)容、工作時間自主決定,工作時間長達十幾年卻從未領取任何工資報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資金直接從公司支取,家庭收支、個人收支與被告公司財產(chǎn)并無嚴格區(qū)分,因此其并非以勞動者的身份參與工作,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更不存在以勞動付出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的事實,故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法院不予支持。

相應地,原告主張被告給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社會保險損失、住房公積金損失以及2018年1月份至2021年12月份期間的工資等請求,因沒有事實依據(jù),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鄭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鄭女士提起上訴,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jiān)督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執(zhí)行勞動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本案中,鄭女士沒有像普通勞動者一樣在公司工作,與公司約定勞動時間、工資以及各項權利義務,其不是以勞動付出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亦無需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公司與鄭女士之間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雙方不存在財產(chǎn)和人身上的依附關系。因此,鄭女士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而是基于家庭中的身份幫助管理公司,故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標簽: 勞動關系 勞動報酬 工作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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