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聚焦 >

世界新資訊:揚州這個案例入選全省法院2022年度十大案例

昨日下午,江蘇高院發(fā)布全省法院2022年度十大案例。由邗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應某某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選。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應某某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購買包裝材料、生產(chǎn)原料,在浙江省永康市某小區(qū)的窩點內(nèi)將非法獲取的西布曲明添加至其他食品原料,混合后制作成膠囊,并以“OB蛋白瘦身”“金粉世家纖體塑身丸”進行包裝,通過微信等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對外銷售,違法所得90萬余元。


(資料圖)

被告人陳某某等15人明知被告人應某某生產(chǎn)、銷售的上述減肥膠囊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且服用后有不良反應,仍然通過微信等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對外銷售,違法所得5000多元至40多萬元不等。

2021年7月,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應某某抓獲,在生產(chǎn)窩點查獲大量減肥膠囊及西布曲明等原材料。經(jīng)鑒定,上述被告人售出的減肥膠囊中均檢出西布曲明成分。

檢察機關遂向法院提起公訴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對16名被告人定罪處罰,判令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判令被告應某某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裁判結果

邗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應某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減肥膠囊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陳某某等15人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減肥膠囊,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某某嚴重違反食品安全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嚴重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價款十倍的損害賠償責任。

邗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判決,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應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00萬元,責令其退出違法所得90萬余元,同時判令支付賠償金900余萬元。對其他15名被告人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了相應刑罰。

被告人應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在生產(chǎn)、銷售的減肥膠囊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不僅判處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還判決承擔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充分發(fā)揮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遏制作用。

標簽: 有害食品罪 減肥膠囊 區(qū)人民法院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