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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焦點:賣方反悔將買方告上法庭 法院:繼續(xù)履行合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方認為是對方掌握實情卻故意隱瞞,另一方覺得買賣是你情我愿沒有問題。一套二手房在成交過戶的第二天,被告知納入政府征收范圍,賣方陳先生不淡定了,在溝通取消交易未果后,將買方劉大媽和中介楊先生告上了法庭。最終案件經(jīng)歷一審、二審,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2021年,家住寧波市鄞州區(qū)東吳鎮(zhèn)的劉大媽委托好友楊先生,幫其在老江東地段尋找一套合適的二手房。楊先生通過寧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房東陳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買賣雙方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的中介合同,并約定了最后的購房價格為人民幣200萬元。幾天后,劉大媽與陳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并約定第二天交付房屋。然而第二天,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布征收公告,陳先生剛剛賣掉的房屋正好屬于征收范圍之內。

賣方陳先生的第一感覺是自己賣虧了想反悔,隨后他聯(lián)系了劉大媽和楊先生,表示要取消交易。溝通無果后,陳先生不僅拒絕交付房屋,還將劉大媽、寧波某中介公司起訴至鄞州法院,并將楊先生列為第三人,請求判令:解除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劉大媽將涉案房屋不動產(chǎn)權變更登記于陳先生名下,陳先生退還購房款200萬元。

法院審理

在庭審中,陳先生認為兩被告明知要拆遷,卻故意隱瞞,按照相關拆遷政策估算的話,自己的損失至少有100萬,因此要求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劉大媽則表示,房子是陳先生主動賣的,房源是楊先生找的,自己按照合同付清房款,過戶也辦了,雙方交易屬于你情我愿,陳先生的訴請有違誠信原則。

在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后,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畢。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張波萍介紹說,陳先生提出的訴訟請求基于情勢變更原則,而這一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fā)生),致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只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fā)生巨大變化,致使繼續(xù)履行將顯失公平,導致一方明顯有利,另一方明顯受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適用。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區(qū)域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原告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機構掛牌,其對于包括房屋即將面臨拆遷在內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并將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范圍之內,故拆遷并不屬于不可預見的事情。另一方面,情勢變更原則只考慮“繼續(xù)履行合同”是否顯失公平。本案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jīng)完成了全額付款及過戶手續(xù),被告的合同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故不存在繼續(xù)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情形。

(據(jù)浙江工人日報消息 浙江工人日報記者胡翀 通訊員邵珊珊)

標簽: 履行合同 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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