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實總承包單位的工資先行清償責任
【資料圖】
原標題:壓實總承包單位的工資先行清償責任
李英鋒
據(jù)12月23日《工人日報》報道,日前,新疆和碩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某建筑集團公司承建一項目后,分包給了另一建設公司,后者在工程結束后未向雇傭的農民工足額支付工資,農民工遂申請仲裁,要求某建筑集團公司以總承包單位身份支付剩余工資,仲裁結果支持了該訴求。某建筑集團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和工資發(fā)放情況負有監(jiān)督責任。因未盡到監(jiān)督管理職責,致使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應當承擔工資先行清償責任,在承擔清償責任后,可依法進行追償,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現(xiàn)實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直接責任主體多是分包單位或包工頭。分包單位或包工頭的管理規(guī)范程度、資金保障能力、誠信意識等參差不齊,有些分包主體還缺乏必要的資質。這些為拖欠農民工工資埋下了隱患。
同時,分包主體的工資支付也可能受到上游環(huán)節(jié)資金撥付情況的影響,如果上游環(huán)節(jié)資金未撥付、撥付不足或撥付延遲,分包主體在發(fā)工資時就會面臨“無米之炊”或“少米之炊”的困境。一旦遭遇拖欠工資問題,不少農民工與分包主體進行維權博弈的難度很大,成功率難以獲得保障。
而總承包單位大都具有一定的規(guī)模和實力,管理較規(guī)范,資金保障能力更強。分包主體出現(xiàn)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后,如果總承包單位先行承擔工資清償責任,再向分包主體追償,就有了一把破解農民工討薪難題的鑰匙,有助于厘清工資清償責任關系,保障農民工薪酬權益。
其實,對于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資先行清償責任,在法律法規(guī)層面已有明確要求,也就是說,在農民工討薪遇阻的欠薪糾紛中,工資先行清償是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剛性法律義務。比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fā)放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據(jù)此,無論分包單位因何種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都應承擔兜底的工資先行清償責任,這種工資兜底責任源于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和工資發(fā)放情況的監(jiān)督責任,是化解拖欠農民工工資難題、保障農民工薪酬權益的硬核措施。
壓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資先行清償責任,有助于對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產生倒逼、督促效應,有望給建筑領域農民工討薪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