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虛擬貨幣非法支付,獲益數(shù)額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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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借力“益心為公”檢察云平臺專家辦理新類型案件(副題)
檢察日報訊(通訊員吳駿 俞旦)“有證據(jù)證明當事人按照法定貨幣約定了支付對價,再以虛擬貨幣進行支付,且兩者價值相當時,可按約定的法定貨幣對價來認定虛擬貨幣的價值,以此認定當事人獲得的利益……”近日,在浙江省余姚市檢察院舉辦的一場線上咨詢會上,“益心為公”檢察云平臺專家志愿者們踴躍發(fā)表觀點。他們的出現(xiàn)都是為了一起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2年2月至4月,鮑某、高某等人結伙通過在電商云倉企業(yè)安裝遠程控制程序的方式,竊取快遞面單信息16萬余條,并銷售給境外詐騙團伙用于電信網絡詐騙。余姚市檢察院在追究鮑某、高某等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對他們進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但檢察官在辦案中遇到一個難題:所有當事人均通過USDT(泰達幣)進行支付,并且直至案發(fā),部分當事人尚未將獲取的泰達幣提現(xiàn)。
泰達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否受到法律保護,能否認定為當事人獲得的利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何確定?在不同的司法觀點、司法判例面前,檢察官決定向專業(yè)人士“借智借力”。
近日,余姚市檢察院通過“益心為公”檢察云平臺,邀請了數(shù)字貨幣研究領域的高校學者、企業(yè)高管、法律實務工作者等專家參加線上咨詢會。
會上,專家志愿者們結合本案案情,圍繞泰達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及如何認定各當事人獲利數(shù)額等焦點問題進行了研討。他們一致認為,泰達幣雖不屬于法定貨幣,但具有交易工具屬性和財產屬性。當事人獲得泰達幣的事實可以認定為各當事人獲得的利益,鑒于本案當事人以法定貨幣約定了個人信息交易價格,并通過泰達幣支付對價,可根據(jù)約定價格認定當事人侵權損害賠償金額。
會后,余姚市檢察院結合專家志愿者的意見,確定鮑某、高某等人通過出售個人信息獲利60余萬元,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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