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動態(tài):法問|孩子照片被擅自刊登我該怎么維權
【法問】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周倩
(資料圖片)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孩子百日時,我在一家攝影公司購買了新生兒攝影套餐。拍攝結束后,攝影師表示照片效果非常好,希望簽約孩子做模特,我當場表示拒絕??墒牵瑳]過多久,我發(fā)現孩子的照片竟然出現在這家攝影公司店面宣傳墻、官網、雜志以及攝影雜志內。
我很氣憤,認為這是侵犯孩子肖像權的行為。攝影師卻認為這是他自己的作品,僅用于個人成果展示,沒有牟利。攝影公司回復我說,照片放在行政區(qū),不是向顧客展示,僅為攝影交流使用,并非營銷,且未盈利。攝影雜志社則表示,刊登的照片是攝影師投稿參賽的照片,雜志社已載明有關作品的肖像權等由作者自行妥善解決的參賽規(guī)則,主辦方不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請問,我該找誰維權?
北京 王女士
為您釋疑
王女士您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攝影公司及攝影師未經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將所拍攝孩子的照片刊登于自身宣傳手冊、投稿于攝影雜志,用于宣傳該公司的經營品牌及攝影師個人,進而達到通過攝影盈利的目的,公司及攝影師的行為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權。
您有權要求攝影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得使用及印刷宣傳冊,不得繼續(xù)使用您家孩子的照片,并可以要求攝影公司、攝影師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成本。
由于攝影雜志社的參賽規(guī)則明確了相關責任應由參賽人自行承擔,所以攝影雜志社并未侵犯您家孩子的肖像權。但您可以要求攝影雜志社今后不再次生產、銷售刊登您家孩子照片的雜志。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李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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